学校食堂

食堂从业人员工作规程(修改)

太湖中学食堂工作规程

试行

    第一条  牢固树立“服务育人”的思想,以学生的健康为本,端正服务态度,努力提高饭菜质量,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条   团结同志,作风正派。

    第三条   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服从司务室及学校的管理。

    第四条    坚持学习《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学习烹饪知识,不断提高烹饪技术。

    第五条   厨工个人卫生要求:

    (一)  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的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二) 上班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并把头发至于帽内。出售早点时应带上一次性手套。

    (三) 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戴戒指加工食品。

    (四) 不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第六条   操作间、出售窗口及饭厅卫生要求:

    (一)  工作前、后清洗锅台、刀、墩、板、桶、盆、筐、抹布等;每周将这些用具消毒两次。

    (二)  餐前、餐后将食品出售窗口、饭厅桌椅及地面擦洗、清扫干净;饭厅地面每周冲洗一次。

    (三)   操作间内物品按规定摆放整齐,地面每天傍晚冲洗一次。禁止摆放个人生活用品或其他杂物、有毒物。

    第七条   食品卫生要求:

    (一)  禁止采购以下食品: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来历不明的肉类及其制品;超过保质期限或者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二)  食品贮存应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食品贮存库房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分柜存放。

    (三)  生蔬菜应先清洗干净后才能切;洗切好的蔬菜隔餐使用前应再洗一次。

    (四)  加工食品必须熟透。当餐使用的熟食品应与半成品、生食品分开存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两个小时。

    (五)  剩余食品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才能继续出售。特别要求,剩余的熟蔬菜不得隔夜使用,面粉类熟食品总共不得超过50个(根),其他熟食品不超过两种。

    (六)    熟食品、半成品不得裸露存放。

    (七)       不得向学生出售腐败变质或者感官状异常,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品。

    (八)       操作间、库房每周应除虫一次,除虫时应使用符合食品安全的低毒药水,并避免将药水洒在餐具、食品或食品的外包装上。

    (九)    禁止在食堂内用鼠药灭鼠。

    第八条       菜房组应按批量价格购买蔬菜、食品或者食品原料、佐料等。

    第九条       早点每个(根)重量、每筒饭的重量应符合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       食堂所购物品属学校财产,任何人不得私分物品;不得从食堂内购买食品原料、半成品或者其他物品;不得将个人所购物品带入食堂。学期结束时,库存物品一律上缴司务室。

    第十一条    食堂出售食品一律用金龙卡结算,不得用现金结算。

    第十二条   食堂工作人员家属在食堂购买食品,应由他人按量、按价打卡;任何人不得打“人情卡”。

    第十三条   食堂工作人员吃包伙的,一律在学生开饭完后用餐,并不得将饭菜等带回家。

    第十四条    节约用水、用电、用煤。

    第十五条   食堂各组因工作失误出现事故,应及时采取补救措  施,并迅速报告司务室,不得瞒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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