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培养学生爱护公物的道德品质,更加有效地管理教寝室财产,发挥学生在教寝室财产管理中的作用,特制订如下管理办法。
一、教室寝室中课桌椅、讲台、门窗、电教器材和橱柜等,经年级部验收后,就属于交付使用。各班必须妥善保管好,严禁互相搬迁。
二、教室寝室财产在每学期结束时由总务处和政教处统一检查,对损坏情况作好记录并根据损坏情况对照本办法核算赔偿金。并作为评价班级工作的依据之一。
三、每个学生都应爱护学校财产,向破坏公物的行为作斗争,对损坏公物者,视其情况作如下处理。
1、在课桌椅上乱写乱画者,赔款5元。
2、在课桌椅上用锐器刻划者,视其刻划程度赔偿20元至25元整。
3、掉一个螺丝钉赔款0.5元。
4、折断桌椅脚赔款15元。
5、少靠背一块赔款5元。
6、少座板一块赔款10元。
7、损坏一个桌斗视其程度赔款20元至40元整。
8、打破塑钢窗,铝合金窗玻璃一块赔款40元,打破木窗玻璃一块赔款5元。
9、损坏插销一副赔款2元。
10、损坏风钩一个赔款1元。
11、损坏日光灯管一支赔款6元。
12、损坏灯泡一个赔款1元。
13、损坏插座一个赔款5元。
14、损坏开关一个赔款3元。
15、损坏逸夫楼幕墙玻璃一块赔款300元。
16、网络插座60元/个。
17、电源插座15元/个;电源开关7元/个。
18、广播喇叭55元
19、电扇110元
20、调速器18元。
21、门:280元/m2;安装费20元。
22、窗:180元/m2;安装10元。
23、幕墙玻璃成本费180元/m2; 运费600元。
24、大门玻璃、钢化天棚按市场价赔偿。
以上培款数额随着市场价格变动而变动。
四、每个学生必须管保好自己的课桌椅,如本人保管不善,被他人刻画或损坏,又未发现刻画损坏者,则由其本人负责赔款。
五、对于有意损坏公物者,一经查出,加倍赔偿,并给予校纪处分。
六、所有赔款在每学期末由总务处和政教处联合检查核算数额通知有关班主任,班主任负责将所有赔款收齐如数交给学校财会室。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