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从高校新招聘的教职工在新城规划区内无住房,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核,可安排面积不超过33平方米的公房供本人租住。
第二条 租住学校公房的教职工因工作调动、退休或者不需要租住时,必须及时清空房屋,交还学校总务处,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借或转租给他人。
第三条 租住学校公房的教职工必须按时向学校缴纳水费、电费以及房租,并保证公房内设施完好。
第四条 租住学校公房的教职工,按下列情况分别缴纳租金:
1、在新城规划区内无住房的,自领取房屋钥匙之日起,6年内按每月每平方米1元缴纳;超过6年的,按每月每平方米30元缴纳。
2、在新城规划区内无住房的少数未享受房改房优惠政策的老职工以及夫妻异地分居的教职工,超过6年时,退休前按每月每平方米2元缴纳,退休后按每月每平方米30元缴纳。
3、在新城规划区内有住房的,按每月每平方米30元缴纳。
4、住房超过规定面积的,超面积部分按每月每平方米30元缴纳。
第五条 由于特殊情况造成住房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核,另行确定房租缴纳标准。
第六条 学校公房租金标准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七条 对学校公共服务托管单位的职工住房,本着有利于工作,从严控制的原则,在学校与托管单位的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5年 9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校长室。